古代没有“3·15”,消费者如何打假维权
  • 来源:科普时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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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6-03-15 09:00

3月15日是“国际消费者权益日”。当现代人购物遇到问题,拿起手机扫码维权、拨打12315投诉时,我们不禁好奇,在没有“3·15”的古代,人们买到“山寨货”或遇到缺斤短两该怎么维权?

一部延续千年的“打假维权史”,正藏在一件件文物里。

溯源标识让“假货”无处遁形

今天,我们购物往往认品牌、看商标,以免买到假货。其实,古人也有自己的防伪妙招。

官方盖上合格证。在北京路县故城遗址博物馆,收藏着一只战国-西汉时期戳印“亭”字的陶罐,这是当时经过官方认证的合格产品。

秦汉时期,大都小邑设置“市亭”机构,以管理手工业生产和销售,是当时的市场管理机构。“亭”字戳印就是这一机构盖下的,相当于“产品合格证”,表示该陶器经过官方检验,质量合格,准许上市售卖。

刻上制作者的名字。从秦代青铜戈,到明代城墙砖,许多文物上都刻有制作者的信息。

比如,秦高奴铜石权(权即秤砣,用作称重)表面铸刻着铭文:“三年,漆工熙、丞诎、工隶臣平”。明确记录了秦昭襄王三年(公元前304年)铸造这支铜石权的三级责任制,即项目总监是熙,现场总负责人叫诎,直接责任人是平。

这种刻名源于一项重要的质量监管制度——“物勒工名”制度,最早可追溯至《礼记·月令》中的记载:“物勒工名,以考其诚,功有不当,必行其罪”。根据规定,工匠需在产品上刻下自己的名字,以便官方考核和监督,从而保障产品品质。这可能是最早的“质量责任制”。

另外,铜石权标也是一种政府制定的标准器,防止商家在交易中缺斤短两。

印上产品商标。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,作为一种保证产品质量、防止假冒伪劣的方法,古人将商标印在产品上。

宋代时,湖州是全国的铸镜中心,湖州镜作为著名商业品牌销往全国各地。各私家作坊为了叫响自己的品牌,索性把品牌信息印在铜镜上。例如,这枚印有“湖州石十一郎清铜照子”铭文的铜镜,就详细标明了产地(湖州)、商家品牌(石家)和工匠名号(十一郎)。这就是古代的“商标”,是商家对产品重量作出的承诺,方便消费者认准信誉好的品牌,也便于对质量问题进行追溯。

设置产品“防伪码”。为了避免出现以次充好、以假乱真的现象,古代商家还发明了“防伪码”。

宋朝公案传奇《勘皮靴单证二郎神》中讲过一个故事:制鞋匠在每双鞋中都会放一张字条,写上制作时间与制作人信息,例如“宣和三年三月五日铺户任一郎造”,并且特设一本“坐簿”,靴子里面的纸条与“坐簿”上是一样的。买家要想知道鞋子的真伪,来他的店铺一对照“坐簿”便知。

严刑峻法惩治假冒伪劣

历代还以立法形式打击假冒伪劣,维护消费者权益。

周代,《礼记·王制》出现了最早的“食品安全法”,明确规定“五谷不时,果实未熟,不鬻(yù)于市”,即没有成熟的农作物不能在集市上出售,以防引起食物中毒。

在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简中,详细规定了秦朝市场的“硬核规则”——商品要明码标价、严打缺斤少两,甚至还有“年度质检”,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消费者保护法。

唐朝不但制定了健全的制度,且法律规定详细,惩罚措施也比较严厉。《唐律疏议》规定,“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,有行滥,短狭而卖者,各杖八十”。即售卖假冒伪劣产品,或缺斤短两者,要打八十大板。

另外,根据《唐律疏议》,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,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,都可以找卖方退货。若卖方不退,买家可以向官府举报,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,并抽其四十鞭子。

明朝出台了我国最早的“纺织品次品处罚条例”,清朝出台了我国最早的“商标法”……此外,宋朝《宋刑统》、明朝《大明律》、清朝《大清律例》,都对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作出刑法规定。

百姓自发形成诚信约束

除了政府与官方外,民间也通过契约和乡规民约,自发维护着市场秩序。

出土于浙江诸暨浬浦村的一块清代“诚信碑”上,刻下了当时村民们自发立下的“商业规范”,大意为:如果出现商品里掺水,增加斤两;假冒他人店铺名称,以次充好;哄抬价格和占道经营等行为,将被罚给村民摆酒6桌、演戏1台。在这种契约下,“社会性死亡”式的惩罚,是有力的约束。

收藏于江西省靖安县博物馆的清代青花山水纹公道杯,堪称古代版的“诚信教具”。杯子利用虹吸原理设计:倒酒时,如果太满,酒就会全部流光,滴酒不剩;只有斟酒七分满,才能滴酒不漏。它巧妙地向使用者传递了“过犹不及”“公道自在人心”的朴素道理,常被商家置于店中,提醒自己和客人买卖公平、适可而止。

(本文由科普时报记者王文洁综合整理)

编辑:胡利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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